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4号 罪犯曹利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曹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利军伙同他人于2007年2月至3月期间在焦作市多次抢劫现金、项链、小灵通等物品,曹利军参与抢劫犯罪4起,价值人民币4792元;2007年3月伙同他人盗窃人民币、手机、香烟等物品,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4283元。被告人曹利军系累犯、主犯。 罪犯曹利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利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利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利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