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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敏交通肇事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朱方敏,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朱方敏,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方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9126.05元,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朱方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方敏于2010年11月4日,驾驶车辆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上酒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受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相撞,后又与程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某、李某某受伤及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朱方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方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方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方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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