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1号 罪犯朱二保,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站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二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被告人朱二保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焦刑一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朱二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二保于2006年4月伙同他人在沁阳市“小老鼠”网吧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砍成重伤;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朱二保指使同案被告人持刀进入焦作市中站区万方垂钓会所院内等候被害人出现,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当被害人出现时将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砍成轻伤;被告人朱二保于2006年5月27日18时左右、2006年7月19日17时左右,伙同他人分别在沁阳市单行道歌舞厅门前、沁阳市欢乐苑歌舞厅门前无故对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王某某轻伤。 罪犯朱二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二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二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二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