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张军卫,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宣判后,2008年7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军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军卫于2007年8月,与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预谋后,在济源市各地收购生猪。每次收猪时被告人张军卫对养殖户承诺三天内或一星期内付款,但所得卖猪款均被张军卫用于自己还账,拒不还款。被告人张军卫参与收购生猪价值约587854元。后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赃款508629元,卢某某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张军卫系主犯。 罪犯张军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军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陈某某、王某某以及管教干警翟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