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98号 罪犯李灿辉,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灿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已支付1000元)。被告人李灿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5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09年4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灿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灿辉于2005年4月9日晚,在王某某的唆使下去殴打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李灿辉又纠集了其他五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某茶艺社追上孙某某,同案被告人李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孙某某腰背部猛捅数刀,被告人李灿辉等人用砖头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当即死亡。被告人李灿辉系主犯。 罪犯李灿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灿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灿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灿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