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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战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号 罪犯李永战,又名李双利,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3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号
罪犯李永战,又名李双利,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李永战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永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胜利、任希智为抢生意,于2004年12月30日上午纠集被告人李永战等,在获嘉县2号公路转弯处花庄村奶牛场附近,持钢筋棍、铁锨把等将受害人张某某殴打致死。该系主犯、自首。案发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罪犯李永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永战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战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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