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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钢材批发市场东区58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马莉,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功,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上诉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2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219-1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陟启达置业项目部、王建功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单约定,如发生争执,双方共同指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