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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东明因与成都市双行线运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东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双行线运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东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双行线运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名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崔东明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双行线运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东明的委托代理人台定刚、被上诉人成都市双行线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福和杨红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