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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文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148”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文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素琴,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焦作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兴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氟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氟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文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汉,被上诉人兴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素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云霞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