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同力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华,男,56岁,汉族,住确山县新生街东农业银行道路西,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