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霍小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臧勇军,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锁与被告臧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小锁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小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小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小锁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广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