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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小锁与臧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霍小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臧勇军,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锁与被告臧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小锁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霍小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臧勇军,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锁与被告臧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小锁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小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小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小锁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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