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899号 原告张建设,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罗曼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新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诉被告焦作市罗曼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设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罗曼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57元,减半收取为4028.5元,由原告张建设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