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郗某霞,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军,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霞诉被告李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霞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郗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霞撤回对被告李某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郗某霞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