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郗某霞诉被告李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郗某霞,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军,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霞诉被告李某军离婚纠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郗某霞,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军,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霞诉被告李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霞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郗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霞撤回对被告李某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郗某霞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