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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武海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波,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海流,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武海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波,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海流,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武海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时振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