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恩鹏,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生。 被告李帅帅,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鹏与被告李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恩鹏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