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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社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金字第00589号 原告马某某,男,1944年生,汉族,住潢川县桃林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金字第00589号

原告马某某,男,1944年生,汉族,住潢川县桃林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成彬,男,该社法律顾问。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潢川信用社)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超以及被告潢川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宋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1995年5月4日我与被告下属的桃林信用社签订一份房屋变更协议书,约定桃林信用社将桃林乡雷胜村街上祝某某的三间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也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我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不料在原告居住使用十多年后,原房主祝某某又突然出现通过诉讼追要房产,潢川法院判令原告将房屋返还给原房主。判决生效后原告被迫退回了房屋。近二十年来,我国随着经济蓬勃发展,房地产有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增值,原告在十多年前支付合理对价购买的房屋被追回,如仅退还本金和利息,对比房屋增值情况,则原告的经济损失惨重,原告作为买家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补偿,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潢川信用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我们认可,均是事实,但要求的损失过高,应该进行评估。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祝某某在桃林乡雷胜村街西有临街门面砖瓦房屋三间(土地面积79m2)。1987年10月1日,祝某某在桃林信用社贷款3000元,1988年1月1日祝某某在张集营业所贷款1678元。1993年3月20日,时任桃林信用社副主任的马某某找祝催要该两笔贷款本息,因祝某某长期在外经商,没时间办理。遂写一委托书交给马某某,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全权委托其哥祝某乙处理桃林乡雷胜村街西的房屋偿还贷款。1993年3月23日,桃林信用社在未通知祝某乙到场的情况下持祝某某的委托书在桃林乡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土地变更契税手续。1995年5月4日,桃林信用社与马某某签订房屋变更协议书,内容为桃林信用社将雷胜村街西祝某某的三间房屋卖给马某某,由马某某负责结清祝某某在桃林信用社及营业所的贷款本息。马某某接收房屋后,于同年6月3日、7月9日分别偿还祝某某两笔贷款本息5036.16元和3474.21元。后马某某一家一起在该房屋居住。马某某居住该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2010年祝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马某某返还三间房屋,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下发(2010)潢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某某返还祝某某的房屋,马某某不服上诉,信阳中院维持原判。中院判决下发后,马某某搬出了该房屋交由祝某某使用。2014年5月,马某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潢川信用社赔偿房屋现值和1995年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的差价16万元。

另查,现桃林镇雷胜村街上临街门面房地产均价大约为每m22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潢川信用社下属单位桃林信用社在案外人房主祝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原告马某某签订房屋产权变更协议书,将祝某某的房屋卖给马某某,构成对祝某某合法房产的侵权,该协议无效,且经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马某某长期居住该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的损失以及房屋增值的损失,被告潢川信用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当时系桃林信用社的副主任,亦应负一定的责任。综合桃林镇雷胜街现临街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马某某原居住使用的祝某某的三间临街房地产现市场价值约为173800元,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潢川信用社赔偿原告马某某房屋修缮及房屋增值损失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 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