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阴道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素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阴春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景素。 再审申请人阴道伍、严素荣因与被申请人阴春中、段景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初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阴道伍、严素荣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事实是1976年我父亲阴广修主持分家,当时约定二哥阴道备分得挨阴九州院北边的宅基地一处,我们分得大街路北宅基地一处,四弟阴道文分得宅基地是老宅院,还有一处空院没有分,两位人就将该处空院分给了阴道伍、阴道备、阴道文共同管理使用。1989年阴道备结婚成家时,我们和阴道备、阴道文共同出资在共有的临街空院上建造了三间房屋,由孙道备夫妻居住,产权共有。阴道备夫妻无儿女,2004年其妻去世,从2005年开始享受五保户待遇至去世,但没想到阴春中、段景素却在阴道备去世后,强行侵占我们共有的该宅院和院内树木等财产。在滑县王庄法庭审理该案时,被申请人始终没拿出所谓的“遗嘱”,但在发回重审后,被申请人却变出来一份阴道备关于其财产处理的“遗嘱”,一、二审判决却错误认定该“遗嘱”为“遗赠扶养协议”;2、一、二审判决将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其是防止涉案院中财物丢失,实属不当。理由是:被申请人并非权利承受人,无权干涉他人行使正当权利,况且相关权利人已经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一、二审却判决分家析产后再主张权利,明显不尊重事实和法律。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再审申请人负担涉案费用。 阴春中、段景素再审答辩称:阴道备生前所住宅院、房屋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2005年正月开始,我们就开始照顾阴道备的生活,阴道备对我们的关心照顾很满意,2008年由中间人赵学彦代笔与阴春中达成遗赠扶养协议,阴道备去世后,我们也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请求驳回阴道伍、严素荣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阴道备与阴春中达成遗赠扶养协议,阴道备生前将自己的责任田交由阴春中管理,阴道备的后事也由阴春中出资办理,一、二审认定诉争房屋中有阴春中份额,于法有据。因诉争房屋系阴道伍、阴道备、阴道文三人共有,尚未分割,权利未确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阴道伍、严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阴道伍、严素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