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邢凤富。 委托代理人,高麦玲,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再审申请人邢凤富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凤富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欠邢凤富工程款事实清楚应偿还,但认定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该公司自2008年10月13日吊销营业执照,已倒闭,既不清理所欠债务,又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者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规定: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系列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国务院1986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1985第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种类公司的通知》),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请求对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应付邢凤富剩余工资和工程材料款120000元再审,判决两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应付邢凤富剩余工资和工程材料款120000元费事实清楚。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在安阳市铁城建筑安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邢凤富要求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其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邢凤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凤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