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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牛金梅与被申请人王保兰、耿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金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志东。 再审申请人牛金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兰、耿志东民间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金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志东。
再审申请人牛金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兰、耿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金梅申请再审称:我提供申请人王保兰在举报张艳庆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的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王保兰从2005年开始就知道借款人是张艳庆,我只不过是经手人,不是真正的借款人,没有义务偿还被申请人的款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王保兰、耿志东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牛金梅将借王保兰、耿志东的20万元转借给案外人张艳庆,牛金梅给王保兰、耿志东补写10万元借据,后归还10万元,王保兰通过银行转给李丽艳10万元。一、二审根据牛金梅所写借据认定牛金梅借王保兰、耿志东10万元,于法有据。牛金梅主张其系经手人,不是借款人,不应向被申请人还款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牛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金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