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1号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家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敬然。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家胜、武敬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立终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