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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家胜、武敬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1号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家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敬然。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1号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家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敬然。
再审申请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家胜、武敬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立终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滑县新兴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