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振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治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迅达牧工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郜志学、韩振鹏、安阳县迅达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