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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郜志学、韩振鹏、安阳县迅达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振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治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振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治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迅达牧工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郜志学、韩振鹏、安阳县迅达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