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显珍,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总经理。 上诉人吴立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立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立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立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