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冬,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田立智,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振江,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盛,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 负责人尹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翔,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利,男,汉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晓南,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冬冬、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振江、赵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冬冬的委托代理人马胜利、上诉人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敏、田立智、被上诉人毛振江、被上诉人赵盛、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姚翔、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全利、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晓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