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祖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如奎与上诉人张芳江、原审被告徐祖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如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16元、上诉人张芳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16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