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如奎与上诉人张芳江、原审被告徐祖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江,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祖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如奎与上诉人张芳江、原审被告徐祖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如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16元、上诉人张芳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16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