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连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