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芳,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彦,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霍桂英,女,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书军,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瑞芳因与被上诉人陈彦、曹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瑞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瑞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王瑞芳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瑞芳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王瑞芳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5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均由上诉人王瑞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