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舸,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玉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国,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秦舸因与被上诉人马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