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天杰,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刁昆明、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老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贯华,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胡天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杨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天杰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天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天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天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