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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花新枝与被上诉人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新枝,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荣,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新枝,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荣,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花新枝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花新枝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林,被上诉人李金荣的委托代理人张伯承、陈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花新枝于2014年1月27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现金35万元,利息4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2014年1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的理财款最终转入了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账户,而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花新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退回原告。
宣判后,花新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9月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到条显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保证资金安全。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被上诉人和案外人王超、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与上诉人无关,不论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均应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另,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即便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也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理财合同的效力。综上,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金荣辩称,本案中,出借方系上诉人、借款方系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人的资金是以其本人名义出借给了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理财款最终转入了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而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