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二攀,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刁昆明、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老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贯华,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荆二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杨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二攀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声明其于原审判决送达后收到杨贯华支付的劳务费353元、本案判决生效后其申请执行时将不再向杨贯华主张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二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二攀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荆二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