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汝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振虎因与上诉人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赵振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振虎与上诉人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振虎、上诉人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振虎负担2.5元,上诉人河南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