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翠萍,女,汉族,1945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科,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漫漫,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齐翠萍因与被申请人胡漫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翠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齐翠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翠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