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新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春仙,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李梅,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赵新年与被申请人宋春仙及一审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新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案系委托理财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应当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新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新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