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东,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滨。 再审申请人许东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东申请再审称: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违约在先,且物业公司没有履合同义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不能或履行有瑕疵,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提供了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三北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申请人应当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由于申请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许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