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怀强,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再审申请人苗怀强因与被申请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苗怀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无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系企业改制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纷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苗怀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苗怀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