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彦宾,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娅利,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荣,女,汉族,1936年12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梁彦宾、梁娅利因与被申请人赵淑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彦宾、梁娅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彦宾、梁娅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彦宾、梁娅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