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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梁彦宾、梁娅利因与被申请人赵淑荣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彦宾,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娅利,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李恒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彦宾,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娅利,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荣,女,汉族,1936年12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梁彦宾、梁娅利因与被申请人赵淑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彦宾、梁娅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彦宾、梁娅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彦宾、梁娅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