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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志辉因与被申请人李黎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辉,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黎东,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志辉因与被申请人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辉,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黎东,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志辉因与被申请人李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志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涉诉款项系委托理财关系。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张志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志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志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