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辉,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黎东,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志辉因与被申请人李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志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涉诉款项系委托理财关系。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张志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志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志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