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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红伟因与被申请人白宏军、吕冠臣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红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宏军,男,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红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宏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冠臣,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宋红伟因与被申请人白宏军、吕冠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红伟申请再审称:二审程序违法,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诉讼,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不当。
本院认为,法院给当事人双方送达的开庭传票对法院及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准时到达法庭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无故不到庭则按缺席处理。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故不到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人作为上诉人由于未按时到庭,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宋红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红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