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艳平,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川,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 一审被告:王兴俊,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孟艳平因与被申请人聂川及一审被告王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艳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孟艳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艳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