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红,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颖华,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洲,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凤娟,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于红与被申请人李金洲、武凤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房租及门窗、空调损失费11160元整。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于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