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东升,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朋飞,男,汉族,1987年7月8日生。 再审申请人佟东升因与被申请人孙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佟东升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符合购房条件。 本院认为,限购政策是政府为了加强房屋管理而作的强制性规定。虽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3年9月2日前,但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是在2013年9月2日后,此时由于佟东升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房管部门未给予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过错不在被申请人,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佟东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佟东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