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革,女,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广凤,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革因与被申请人周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革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二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