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静如,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漪,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朱静如因与被申请人杨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朱静如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3、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朱静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静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