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成水,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霞,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位子荣,女,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梦雨,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吴成水、王霞因与被申请人位子荣、文梦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成水、王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审查就认定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效力高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效力,系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吴成水、王霞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成水、王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成水、王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