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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安振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安振,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大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安振因与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安振,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大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安振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安振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以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刘安振的诉讼权利。二、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存在明显错误。三、一审判决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安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刘安振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刘安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刘安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安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