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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冯咲因与被申请人冯兆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咲,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兆亚,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冯咲因与被申请人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咲,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兆亚,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冯咲因与被申请人冯兆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咲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2009年因肝硬化生命垂危意识模糊期间曾给冯兆亚提供过用于办理方城县老家房产事宜的摁有指印的空白纸。2、原审判决混淆了请求内容截然不同的两次鉴定申请,错误地不予准许鉴定不当。3、原审认为只要签名和指印是申请人所为,申请人就应对内容予以认可,该逻辑是错误的。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兆亚持有申请人冯咲签名并摁有指印的《证据》条向冯咲主张支付所欠房屋租金2300元的权利,原审对《证据》条的内容予以认定并判令申请人冯咲支付所欠冯兆亚租金23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冯咲申请再审称意识模糊期间曾给冯兆亚提供过用于办理方城县老家房产事宜的摁有指印的空白纸及原审判决混淆了请求内容截然不同的两次鉴定申请,该申请理由均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据《证据》条的内容对冯咲欠房屋租金23000元事实的认定。
综上,冯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