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攀,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党锋因与被申请人王乐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审判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判决显示公平,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党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