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庆文,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培旺,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任庆文因与被申请人邵培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庆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返还定金20万元明显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任庆文与被申请人邵培旺签订的《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2、甲方收到定金贰拾万元(200000.)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单位同意售房的证明书(原件盖公章)房屋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省直机关售房批准文件,单位售房协议、交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凭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售房证明等复印件)和全套房屋钥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房款柒拾万元(700000.)。……”但任庆文未向邵培旺提供单身证明、单位同意售房证明,存在违约。邵培旺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也存在违约。由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继续履行《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和《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已不现实,二审判决解除任庆文与邵培旺签订的《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和《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任庆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庆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