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仓孝良,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院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仓孝良因与被申请人潘院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仓孝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基本事实认识错误;一、二审判决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仓孝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仓孝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