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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仓孝良因与被申请人潘院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仓孝良,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院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仓孝良因与被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仓孝良,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院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仓孝良因与被申请人潘院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仓孝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基本事实认识错误;一、二审判决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仓孝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仓孝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