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洪,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凯辉,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凯阳,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献臣,男,汉族,1947年4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秀琴,女,汉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乔洪因与被申请人曲凯辉、曲凯阳、曲献臣、刘秀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乔洪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以申请人乔洪知晓调解书内容当日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曲凯辉名下的中原区航海路南、桐柏路东10幢2单元8层西侧S号房屋主张权利,系对事实的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以调解的形式将申请人乔洪与被申请人曲凯辉的共同财产赠与其父母曲献臣和刘秀琴,申请人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两年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亦未予纠正。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乔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